
公告日期:2025-04-28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则以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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