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8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议事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ESG、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七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决定公司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承包、委托或者合作经营、授权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向金融机构短期或长期借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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