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回购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利润分配或者增资的计
划;
(二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五) 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等活动;
(二十六)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财务报
告;
(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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