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重大事件,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
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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