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5)第 032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号良志·兰州之窗 13层
邮编:73000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大禹节水、公司 指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公司对1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373.30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28 元/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元 指 人民币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兰汇意字(2025)第 032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受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鉴于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3、大禹节水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大禹节水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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