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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