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总裁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经提名委员会
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经董事会决议聘任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与总裁共同构成公司总裁工作班子。总裁工作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总裁及总裁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得使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不得使公司经营活动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占用、挪用资金;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
(九) 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储存;
(十一) 不得违反规定,在超越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及未经同意情
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担保等行为,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
密信息。
第三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七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该项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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