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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委
员担任。召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工程审计、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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