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0811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4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 1-19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德皓核字[2025]00000811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大禹节水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大禹节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大禹节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德皓核字[2025]00000811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大禹节水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大禹节水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大禹节水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大禹节水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中国注册会计师:
普通合伙)
惠增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志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45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63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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