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新民)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人作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禹节水”)独立董事,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 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赵新民,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生,本科,法学学士。自1993年至今具有二十多年证券法律业务经验,是证券法律业务资深律师。1993年至2001年,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至2005年,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至2008年担任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至今担任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赵新民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以现场和电子通讯方式出席股东大会8
次、董事会会议15次,对所有议案均投票赞成。本人积极参与了董事会的各项
决策,并对重大事项依法发表了独立意见,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姓名 董事会 股东大会
应参加次数 实际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参加次数
赵新民 15 15 15 0 8
(二) 出席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六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出席各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战略与ESG 审计委员会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 提名委员会会 独立董事
委员会会议 议 会会议 议 专门会议
赵新民 2次 5次 3次 1次 5次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召集和主持了提名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本人未出现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或缺席会议的情形,均按照相关规定,前置研究相关议题及事项并听
取相关汇报,与委员会其他委员、其他独立董事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董事会审
议,就公司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管
理举措、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机构选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审查
及推荐等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勤勉履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三) 发表意见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地了解和查验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基于独立立
场,对2024年度相关董事会议案及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或通过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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