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16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ST 银江 公告编号:2026-051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 0105 执保 1071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收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24)
浙 0105 民诉前调 5715 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就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向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5)。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收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 0105
执保 1071 号),裁定冻结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存款 220,450,529.71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披露
的《关于诉讼进展及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2025 年 12 月,公司收到拱墅区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2024)浙 0105 民初 5506 号),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20.SZ)共计3,645,677 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2.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3,500,000 元;3.驳回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 1,144,053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149,053 元,由原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130,810 元,由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18,243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2)。
浙商资管因不服拱墅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披露《关于收
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相关判决已生效,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仅承担配合解除 3645677 股股票限售的义务以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350 万元的义务,本案冻结资产显著超出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范围,请求解除超过 350 万元部分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存款202404278.48 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2、继续保留对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存款18046251.23 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募集资金解冻及冻结情况
经公司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因浙商资管案件解除冻结金额 76,287,628.78 元,因募集资金账户存在轮候冻结情形,相关解冻金额已全额冻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涉诉金额 3,518,243 元已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净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浙 0105 执保 1071 号之一)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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