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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7 16:38:30 股吧网页版
不服一审判决!ST银江遭浙商资管上诉追讨2.2亿元损失,公司深陷多重危机下经营举步维艰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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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月16日晚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江”“银江技术”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的民事上诉状,后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诉求,包括要求ST银江为近2782万股股票办理解禁、赔偿损失超2.2亿元及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此前一审法院仅判决ST银江为365万股股票解禁并支付350万元资金占用损失,驳回了浙商资管其余诉求。此次上诉让ST银江本就繁杂的危机雪上加霜,公司近期深陷多重困境:不仅因2021-2022年财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收、遗漏关联担保)被审计机构连带追责,还爆发董事会治理纠纷,2025年三季度业绩更是巨亏5.44亿元,营收同比暴跌76%,同时1.33亿元募集资金因其他诉讼被司法冻结,经营与合规风险全面爆发。

  公告披露,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上诉人浙商资管一审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江股份立即为原告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20.SZ)共计27,813,840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江股份赔偿原告损失220,450,529.71元(其中,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8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7月3日为51,113,284.20元,此后的资金占用损失继续以276,675,224.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前述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差价损失为169,337,245.51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腾、吴孟立对被告银江股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2025年12月,公司收到拱墅区法院于2025年12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为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20.SZ)共计3,645,677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3,500,000元;

  3.驳回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4,0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9,053元,由原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30,810元,由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43元。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浙商资管因不服拱墅区法院作出的(2024)浙0105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告称,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认为浙商资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公司将积极抗辩,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ST银江最近麻烦不断,深陷财报虚假记载、治理纠纷爆发等风波。

  2025年12月31日晚间,ST银江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起诉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彭小勇诉请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彭小勇称,上海元卓通过与公司控股股东银江集团签订系列协议,已获得相应股份表决权及过半数董事提名权,且已依法提交董事提名材料,但ST银江董事会通过存在程序瑕疵的方式剥夺其提名权,相关决议公告还未完整披露反对理由,违反信息披露原则。对此,银江科技集团已函告公司,否认授权第三方行使表决权及相关股权变动计划。目前该案已立案尚未审理。

  2026年1月1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责任人高敏建、庞玉文,涉及ST银江年报审计。

  依据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中兴华所对银江技术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该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华所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第一,中兴华所出具的银江技术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第二,中兴华所在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浙江证监局指出,中兴华所在为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敏建、庞玉文是中兴华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56.60万元,并处以556.60万元罚款;

  对高敏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庞玉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罚没金额合计1173.2万元。

  银江技术于2024年公告变更审计机构,公告称,鉴于中兴华所已连续4年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和保证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的严谨高效开展,拟聘请中喜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据悉,银江技术2023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及成本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该情形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2024年5月6日开市起,银江技术股票简称由“银江技术”变更为“*ST银江”。

  一年后,公司2025年5月23日晚公告,公司股票于该年5月27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银江”变更为“ST银江”。

  业绩方面,2025年10月28日,ST银江公布2025年三季报,公司营业收入为1.31亿元,同比下降76.0%;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1.67亿元变为亏损5.44亿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1.68亿元变为亏损5.47亿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经营现金流净额为-2115万元,同比增长83.8%;EPS(全面摊薄)为-0.684元。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916万元,同比下降69.3%;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9876万元变为亏损2.23亿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9951万元变为亏损2.23亿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EPS为-0.2801元。

  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总资产51.16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3.6%;归母净资产为26.77亿元,较上年度末下降16.9%。

  公司主要从事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支持,涵盖了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报告指出,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均出现显著下降,主要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资金紧张,导致项目结转收入减少。

  此外,公司还面临着与京东金融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导致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被司法冻结。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33亿元,与实际被司法冻结金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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