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300020 证券简称:ST 银江 公告编号:2025-107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无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无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5)浙 0106 民初 26482 号的案卷材料,该院已经受理彭小勇诉关于请求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一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彭小勇,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持有公司 100 股股份。
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所作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根据上海元卓逸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上海元卓”)与被告银江技术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了包括《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在内的系列协议(以下统称为“系列协议”)。根据前述协议,上海元卓在向银江集团提供借款后已获得
其所持银江技术 5.3%股份的表决权,银江集团剩余 5%股份则需要与上海元卓保持一致行动。另外,上海元卓还获得了对被告银江技术过半数董事席位的提名权。作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已依照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银江技术董事会送达了董事提名材料,所提名人员包括 2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在被告明知上海元卓作为股东具有提名权的前提下,银江技术董事会仍故意通过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实际剥夺了上海元卓基于股东身份的提名权,所形成的决议内容(“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也未包含上海元卓作为股东所提名的人选。另,案涉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并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原告在表决票中载明的反对理由,相关表述避重就轻、断章取义,与实际情况存在诸多不符之处。
上述行为已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侵害了上海元卓的股东权益、提名权以及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并结合银江技术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被告所作出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上均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并且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严重瑕疵、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故应予撤销。
(四)公司说明
针对所提及的相关争议情况,公司董事会已向公司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发函核实,据银江科技集团函告:银江科技集团自主行使银江技术控股股东权利,自主履行控股股东义务,未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所持银江技术股份表决权,亦不存在将所持银江技术股份进行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或变更实际控制权的计划。
三、本案的审理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本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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