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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7 22:56:50 股吧网页版
定增“保底保收益”、资金占用、造假,*ST银江和大股东收罚单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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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增多项违规、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年报数据造假,*ST银江(300020.SZ)的一连串违规行为,终于受到了监管处罚。

  浙江证监局近日披露的警示函显示,因控股股东签订保底保收益协议、募集资金被违规使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混同等违规行为,*ST银江及其控股股东银江集团、实控人王辉以及该公司等多名高管被监管警示。

  此外,*ST银江还因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近期收到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及10名相关人员拟合计被罚2590万元。

  *ST银江一系列违规行为中,控股股东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定增保底保收益协议事项引发较多关注。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定增保底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在责任划分方面存在较多争议,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风险。

  涉资金占用、定增等多项违规

  监管罚单显示,该公司2023年定向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银江集团与部分发行对象签署协议,承诺保底保收益,银江集团的实控人王辉还以个人名义,对部分协议提供连带担保。

  公开信息显示,*ST银江创立于1992年,2009年在深交所上市,是创业板第一批上市企业,主要从事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和智慧治理等领域业务,提供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和智慧医疗等领域的系统建设、软件交付和运营服务。

  浙江证监局还在现场检查发现,银江技术还存在年报收入信息披露不准确;会计核算程序、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不规范;募集资金存在多项违规使用情况;存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混同等多项违规行为。

  浙江证监局为此决定,对*ST银江及其控股股东银江集团、实控人王辉、董事长等多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除了警示函,*ST银江近日还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早在去年,*ST银江及实控人王辉因涉嫌信披违规,已先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监管部门调查认定,2023年至2024年6月,在王辉组织、指使下,*ST银江及子公司通过支付往来款、员工借款、供应商预付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银江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金额将近11亿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规定准确、完整披露。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定增项目涉及的相关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浙江证监局对*ST银江及其实控人、时任董事长等10名相关责任人,共计罚款2590万元。

  定增保底协议违规引发关注

  *ST银江的一系列违规操作中,控股股东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定增保底保收益协议,引发较多关注。

  从过往违规案例中来看,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曾因定增保底协议问题受到监管处罚。如天沃科技(002564.SZ)2018年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时任董事长陈玉忠、时任控股股东刘斌主导与获配的投资企业签署了定增保底协议,但该公司未在2018年发行文件中披露此事。事后,相关人员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此外,金固股份(002488.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在该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与认购方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对其承诺保底收益,同样收到监管警示函。

  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定增保底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在责任划分方面存在较多争议,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风险。其中,定增保底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定增保底的承诺人要如何进行赔偿及投资人如何维权,是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根据对目前部分案例的观察,随着司法实践与金融监管立场趋向一致,将逐步形成对投资人与公司实控人/股东签订的定增保底协议,因破坏金融秩序、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的定性。

  “首先,定增保底协议,基本上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达不到定增投资人的期望。其次,定增保底协议大概率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隐瞒会构成虚假陈述,将面临监管机构的处分、处理、处罚风险,面临股民的索赔风险等。甚至在承诺方为了避免触发保底责任,而操纵市场等极端情形下,还可能招致刑事风险。”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第一财经分析。

  在陈波看来,定增保底协议违反证券法“三公”原则,扭曲资本市场定价、催生估值泡沫、妨碍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等负面影响。所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定增成功、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单方付出代价的高尚说法,放在更大的时空环境中,也经常站不住脚,甚至是假话。

  “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方面,中小投资者本就处于劣势地位,定增保底协议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劣势地位,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定增保底协议实质是一种对赌安排,对赌失败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更。”陈波说。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表示,定增保底协议的风险和影响较为复杂,个案各有所异,不同立场有不同的理解。在对效力持有否定意见基础上,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明确定增保底协议双方的责任划分,可能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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