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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04 10:02:1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内蒙古
谈谈银江技术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110000MD023535XE)

银江技术(300020):凡于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挽损

2025-04-17 10:40:17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2025年4月16日,银江技术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并且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若您在2019年4月19日至2024年9月13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9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银江技术股票,便符合索赔条件,在2027年9月13日前可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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