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职能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八条 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确认。
第九条 对于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5、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6、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发生重大安全等事故,对公司经营或者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9、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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