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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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224 号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王洲律师、周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卢春明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146,390,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30,162,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9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16,227,1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3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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