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
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的审批权限: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以上,由董事会审议。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本条第(四)项另有规定除外。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股权类资产)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的事项,由总裁审批。
(五) 购买、出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由总裁审批,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的,仍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长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低于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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