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武汉中元华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 “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公司财务中心、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为该等主体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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