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度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
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
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
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
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督促、检查
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及披露情况。
第八条 财务总监作为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相
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全力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要充分发挥监督
作用,勤勉尽责,具体履职要求详见《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之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披露薪酬等的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在当年 4 月 30 日前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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