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9:21:05 股吧网页版
中元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息披露、
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 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应当披露信息的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