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二) 公平、公正、公开;
(三) 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
(五)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 任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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