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由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认购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共同构成,不涉及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朱双全、朱顺全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朱梦茜持有上市公司23,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2%。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71%。
本次权益变动由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共同构成。
(一)表决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25年10月30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与朱双全、朱顺全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王永业、张小波、卢春明、尹力光将持有的公司60,598,65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2.49%)股份表决权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朱双全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朱双全、朱顺全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后18个月;邓志刚、刘屹、尹健、陈志兵将其持有的公司39,909,3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2%)股份表决权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朱顺全行使,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朱双全、朱顺全或其关联方认购中元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中元股份未能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则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
2025年10月30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一》”),约定各方在中元股份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应当以朱双全的意见为准,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
2025年10月30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人与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了《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二》”),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人成为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的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具体安排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一致行动期限与《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一致。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3,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2%,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100,507,997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基于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24,407,997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6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后,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
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生效后至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 拥有表决权 表决权 持股数量 占总股 拥有表决权 表决权
(股) 本比例 的股份数量 比例 (股) 本比例 的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王永业 21,511,300 4.43% 21,51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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