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所涉及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利于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朱双全、朱顺全发行股票,公司与其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
(1)公司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朱双全、朱顺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该协议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生效。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对《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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