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任职及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或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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