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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23:22 股吧网页版
北陆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的信
息披露、保密,或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按照《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按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
和通知等相关规定,依法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禁止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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