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7:23:22 股吧网页版
北陆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
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
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
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