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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