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
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
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除上条所述以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二)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三)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计财部门应
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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