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公司股东会的运作,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简称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开、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
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
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