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
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本人
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辞去总经理职务,必须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
经董事会同意并且做完离职审计及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十一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
审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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