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和业务方案、经营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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