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非独立董事指公司独立董事之外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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