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及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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