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五期激励计划》”)、公司 2023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六期激
励计划》”)、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第三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第四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五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第六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董事会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六期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六期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等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分别在其第三个归属期和第一个归属期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作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四期激励计划》《第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本次注销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五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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