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归属、作废相关事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相关事项、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及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归属、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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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归属、作废相关事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相关事项、第五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及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归属、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40504-00003 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纬锂能”)的委托,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五期激励计划”)、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六期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五期激励计划(草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六期激励计划(草案)》”,与“《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第五期激励计划(草案)》”合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
归属、作废相关事项、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相关事项、第五期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及第六期激励计划调整、归属、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归属、作废、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第五期激励计划注销及第六期激励计划调整、归属、作废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四期激励计划、第五期激励计划、第六期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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