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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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 3 号中信时代 B 栋 15 楼 邮编:516003
网址:http://www.gdweilun.com 传真:0752-2119080
E-mail: weilun@gdweilun.com 电话:0752-2167800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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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年伟伦惠法意第88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亿纬公司/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和《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进行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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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亿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且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2),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5-059)。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内容,并已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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