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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7:09:05 股吧网页版
华测检测:信达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华测检测的委托,担任华测检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修订)》(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05号)核准,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华测检测”,证券代码“300012”。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测检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7618160G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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