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建设指标、重大决策或未公开披露的首次新闻报道。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是指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临时报告为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对外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八)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九)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五)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六)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裁发生变动;
(十七)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五)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二十七)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二十八)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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