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及以上,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审计项目的需要,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执行。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财务部、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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