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
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
和非主业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检测设备投资、实
验室基地建设、新检测方法/校准的研发投入、收购与检测业务相关的机构等。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一) 对外股权投资,是 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 、购 买其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二)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三)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 ,分级
审批。
第七条 公司各级的投资决策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涉及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三)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且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会批准。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外,其余均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总裁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主业范围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主业范围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条 投资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 所投资项目市
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经营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认为可行的,
组织投资部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并购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并购委员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 聘请外
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内投资项目,在 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如果经营管理委员会认为投资项目不可行,应 按上述程序
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由董事会(股东会)最终决策。
第四章 非主业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对非主业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六条 总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七条 总裁认为可行的 ,组 织投资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做出评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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