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大成证字〔2025〕第 028-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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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正 文......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24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3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成证字〔2025〕第 028-2 号
致: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5〕第 02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证字〔2025〕第 029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大成证字〔2025〕第 028-1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近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1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及相关审核规定,发行人更新并出具了《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本所律师
根据相关审核规定及《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述内容外,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表述。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楷体加粗列示。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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