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大成证字〔2025〕第 028-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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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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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已披露内容的更新 ......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2
六、发行人的业务 ...... 13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3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9
十、发行人的税务 ...... 33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保护...... 35
十二、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36
十三、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8
十四、结论......38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39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 39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 59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 ...... 6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028-1 号
致: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25〕第 02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大成证字〔2025〕第 029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近期,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1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发行人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二四年度》(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0156号,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0888 号)、《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0078 号)统称为《审计报告》),发行人更新并出具了《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对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本所律师根据相关审核规定及《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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