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的业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三)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 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 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相关业务副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人员,总经理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 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 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计划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属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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