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5-078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持有的 68,619,241 股“天海防务”(股票代码 300008)股份
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113,806,218.7 元(以被告 2019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平均股价 4.61 元/股为计算
依据,原告所持 68,619,241 股价值为 316,334,701 元。以 316,334,701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或“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5)沪 74 民初 3235 号】及《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露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25-078
被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件背景
2015 年 6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
产协议》”)以及《盈利承诺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持有的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标的资产”)。《购买资产协议》第 2.1 条约定,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13.55 亿元,其中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5000 万股股份,以
现金方式支付 65700 万元;第 3.2.7 条约定,5000 万股股份分三期解除锁定:第一期:1250
万股股份于对价股份发行结束满 12 个月后解除限售;第二期:937.5 万股股份于对价股份发
行结束满 24 个月后解除限售;第三期:2812.5 万股股份于对价股份发行结束满 36 个月后且
业绩承诺补偿完成后解除限售。《补偿协议》第 5.2.2 条约定,原告首先以现金方式对被告进行补偿;若原告现金不足以补偿的,将进一步实施股份补偿,股份补偿数量=(标的资产的收购对价*(承诺利润-承诺期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承诺利润-现金补偿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由被告以总价 1 元回购原告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并予以注销。
2016 年 4 月 22 日,登记至原告名下的 5000 万股股份发行上市。2017 年 5 月 15 日,被告
实施权益分派,分派后,原告持股数为 125,000,000 股。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原告曾进行
减持。截至目前,原告持股数为 70,312,500 股(“标的股份”)。
2019 年 4 月 22 日,《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 36 个月限售期届满,被告以原告未完成业
绩承诺补偿为由,拒绝办理标的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并于 2024 年 1 月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
法院提起业绩补偿纠纷诉讼。2025 年 1 月 24 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 0117 民初 1363
号判决书,判决原告需向被告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2,363.80 万元。后双方上诉,2025 年 8月 20 日,前述判决生效。
标的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原告向被告要求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解除限售手续,被告及其董事会拒不履行,致使原告无法自主处置标的股份,合法权益遭受巨额损害。
又根据《补偿协议》第 5.2.2 条,原告现金不足以补偿的,则应实施股份补偿。经计算,原告需实施的股份补偿数量=(13.55 亿元*(28,743 万元 -28,241.58 万元)/28,742 万元-0元)/13.96 元=1,693,259 股。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为标的股份办理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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