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交易本公司证券前,除本制度外,还需要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其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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