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本工作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执行,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协调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查及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根据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六)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七)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九)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十二)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三)董事会授权的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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