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工作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且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且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罢免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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