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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6 20:20:08 股吧网页版
汉威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7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为上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
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5 号》、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其他主体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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