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开展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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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补助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低于 50%或者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的证券投资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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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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